(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5幢1单元27-3,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803275109。被告何某,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40120741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辜鸿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