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蓉与浙江智创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张蓉。委托代理人:何王燕。被执行人:浙江智创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莎。申请执行人张蓉申请执行浙江智创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6674.4元,执行费人民币450元。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0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蓉于2015年5月21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智创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故司法救助其人民币73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5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