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季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29号原告季某,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初爱军,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雅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