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126号原告郑××。被告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袁 媛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