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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126号原告郑××。被告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袁 媛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