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关于陈志会与董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会,董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会。被执行人董大军。关于陈志会与董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志会与被执行人董大军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