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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吕德停与史磊、刘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9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吕德停,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史磊,住安徽省太和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文静,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周杰,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德停因与被上诉人史磊、刘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031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1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吕德停。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漏列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