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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辛云与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云,袁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辛云,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装修工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袁辉,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云诉与被告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辛云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云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云自行承担,退回原告辛云受理费25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