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辛云与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云,袁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辛云,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装修工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袁辉,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云诉与被告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辛云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云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云自行承担,退回原告辛云受理费25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