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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行锦与赵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行锦,赵金珠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23号原告董行锦,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赵金珠,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行锦与被告赵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3780号],原告董行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赵金珠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行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赵金珠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董行锦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单元房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