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与株洲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株洲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334号原告株洲市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被告株洲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株洲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株洲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300元,由原告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抄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