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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7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宝松与北京大家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松,北京大家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九星电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965号原告张宝松,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曦,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家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728号。法定代表人贺敬红,经理。被告北京九星电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5号区-1。法定代表人刁光宇,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富利,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松与被告北京大家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九星电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协议书》约定和民事诉��法相关规定,丰台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理由如下:1,根据《协议书》第三十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工商注册地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甲方工商注册地点”应解释为乙方起诉时甲方工商注册地。2,协议书约定一方有权并非排他性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实际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在平谷。故,综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管辖,根据约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公司工商注册地管辖,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应由合同签订时被告工商注册地法院管辖亦即丰台���院管辖,故不同意二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2年12月9日,北京美承互联数码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张宝松(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工商注册地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北京美承互联数码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地时为北京市丰台区靛厂村291号北京西部大酒店405室,并未迁出。另查,北京美承互联数码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大家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大家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九星电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耀平人民陪审员  李金秋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