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郑中华与陈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华,陈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005号原告郑中华,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刘献彬,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6-92号第2-1号。负责人向祖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中华诉被告陈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中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中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中华撤回对被告陈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中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阔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