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35号原告:顾某某,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利锋,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无业。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审判员 季 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