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晖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晖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志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晖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宏金,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晖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日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广州桑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 毅审 判 员 黄惠环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蔡健和书 记 员 梁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