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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焦凤林与刘培英、王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凤林,刘培英,王建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35号申请人:焦凤林,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申请人:刘培英,北京市延庆县人,住北京市延庆县。被申请人:王建红,陕西省岚县人,住陕西省岚县。申请人焦凤林与被申请人刘培英、王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焦凤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培英所有的京GNH0**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扣押措施,且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焦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培英所有的京GNH0**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焦凤林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