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章跃贵与管盛冬、马玲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跃贵,管盛冬,马玲惠,刘万海,铜陵亿翔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陵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浩翔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月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74-3号申请人:章跃贵,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址铜陵市。被执行人:管盛冬,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址铜陵市。被执行人:马玲惠。被执行人:刘万海。被执行人:铜陵亿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马玲惠,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陵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许智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浩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马玲惠,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月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万海,总经理。章跃贵与被执行人管盛冬、马玲惠、刘万海、铜陵亿翔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陵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浩翔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月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管盛冬、马玲惠、刘万海、铜陵亿翔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陵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浩翔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月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管盛冬、马玲惠、刘万海、铜陵亿翔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陵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浩翔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月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