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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宋卫华申请执行齐红艳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卫华,齐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宋卫华,男,XX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XX室,证件号码XX。被执行人齐红艳,女,XX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公司水气厂维修车间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大街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宋卫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97500元,案件受理费1119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静给付申请执行人崔伟50000元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363元已由被执行人齐红艳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执行结案审批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