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谭永付与被告侯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付,侯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7号原告谭永付,男。委托代理人何春兰,女,系原告谭永付之妻。委托代理人谭仁开,男,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华明,男。委托代理人李志军,男,安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谭永付与被告侯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谭永付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峰人民陪审员 李锦亮人民陪审员 李成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