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传言与庆元县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言,庆元县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556号原告吴传言,经商。被告庆元县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从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言诉被告庆元县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吴传言承担。审判员 叶凯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