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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831号原告秦某,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高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