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831号原告秦某,女,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高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