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三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于子涵与山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子涵,山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三初字第231号原告于子涵,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佩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子涵与被告山东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石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子涵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子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于子涵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