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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22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李庆耀,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