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二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肖雪花与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雪花,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二初字第1175号原告:肖雪花,女,汉族,1991年4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住所:昆明市彩云北路奥宸橙郡**栋704。被告: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期**栋*层***室。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职务:董事长。原告肖雪花诉被告云南绿色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媛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雪花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雪花撤回对被告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剩余部分15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原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佩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