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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梅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573号原告梅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梅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梅某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