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罗深才与江山市标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深才,江山市标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156号原告:罗深才,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英。被告:江山市标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深才与被告江山市标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深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深才负担。审判员 郑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婉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