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元坝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元坝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育才路40号。法定代表人欧昌雨,经理。被告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蜀门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韩治成,董事长。被告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元坝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汽车站。负责人陈仁俊。原告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元坝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四川广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元坝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