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何×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1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非法出售发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杨某于2015年4月2日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贩卖发票线索,后向被告人何×约购发票。被告人何×于2015年4月4日,在本市海淀区西苑地铁站C1出口处,以人民币250元价格向杨某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359份,并于当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曼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