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桓台县索镇振富塑编厂、吴振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桓台县索镇振富塑编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桓台县索镇振富塑编厂。住所地,桓台县铁西路。经营者,吴振富。申请人桓台县索镇振富塑编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桓台县索镇振富塑编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3080005395545669,汇票金额为20000元整,出票人为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鑫科钢构品有限公司,汇票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1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桓台县索镇振富塑编厂有���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敏审判员 赵 圳审判员 甘丽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格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