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刘艳、阮班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刘艳,阮班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4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珠海市吉大路101号。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女,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阮班宝,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刘艳、阮班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所有位于珠海市金唐路段高尔夫山庄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011027.37元为限,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艳、阮班宝所有位于珠海市金唐路段高尔夫山庄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011027.37元为限,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美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