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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立国与王波、张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国,王波,张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李立国,居民。被告王波,居民。被告张瑞芳,居民。与被告王波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国与被告王波、张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国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共计1395元,由原告李立国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