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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商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孙文化、金益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商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孙文化,金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2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商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林胜军,行长。被执行人孙文化。被执行人金益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商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文化、金益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益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西庄路116号的房产(该房产系东阳法院首封,经本院二次发函均未回复),一时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文化、金益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2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海坚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