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5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祀红与蔡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239号申请执行人高祀红。被执行人蔡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祀红与被执行人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蔡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52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