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古塘瑜瑜化纤加弹厂与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市古塘瑜瑜化纤加弹厂,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73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古塘瑜瑜化纤加弹厂。经营者:杨雪波,女1978年1月25日。被执行人: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春娣。本院在执行慈溪市古塘瑜瑜化纤加弹厂诉慈溪鸿安鞋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甬慈调确字第1151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古塘瑜瑜化纤加弹厂尚有2311800.8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执行费2551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处置,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7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