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6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尤楠与陈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楠,陈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6090号原告尤楠,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陈永利,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原告尤楠诉被告陈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璐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永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楠诉称,被告陈永利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尤楠筹款人民币5万元,并约定年息为20%,因合同到期,原告至今未能与被告取得联系,且被告不知所向,原告认为被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万元;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陈永利未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永利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尤楠筹款人民币5万元,并约定年息为20%。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投资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尤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六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陈永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璐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