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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广忠与被执行人王玲、苏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忠,王玲,苏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忠,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街。被执行人王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xx小区。被执行人苏琪,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xx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忠与被执行人王玲、苏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