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广忠与被执行人王玲、苏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忠,王玲,苏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忠,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街。被执行人王玲,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xx小区。被执行人苏琪,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xx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忠与被执行人王玲、苏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