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谢珉与曲燕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曲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被告曲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