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谢珉与曲燕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曲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被告曲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