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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务农。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徐某乙、吴某,共计约4.1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因赌博向吸毒人员吴某借款1000元,第二天在吴望成家中,被告人徐某甲及其女友黄某提出,再向吴某借款300元,并总共给吴某6个油(毒品冰毒)抵债,吴某默认了,被告人徐某甲、黄某遂于当晚给了3个油(重约2克)交给吸毒人员吴某,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再次以抵债的形式将两小包毒品冰毒(重约0.8克)交给吸毒人员吴某;2、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重约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乙;3、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徐某甲以18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重约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吴某、苏某、徐某乙、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光盘二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庭审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徐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响槐助理审判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