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臧望辉与姚学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望辉,姚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臧望辉,男,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被执行人姚学红,女,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学红的银行存款18170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提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