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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倪亚光、刘春华与邓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光,刘春华,邓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倪亚光。原告刘春华。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练继勇、康镇静。被告邓云强。原告倪亚光、刘春华与被告邓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华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练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云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共同诉称,自2011年9月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550000元,截止2014年3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上述借款利息250000元。2013年3月,原告将廊桥咖啡店80%股份以4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同样截止2014年3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股份转让款250000元。2014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以上欠款进行清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1050000元,双方就该款偿付时间、红利(利息)以及逾期归还的违约金作出约定。两原告亦母子关系,款项为共同所有。后因被告逾期归还以上欠款,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等款项1050000元、利息(月息20000元)及违约金(每月6000元)偿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邓云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9月开始,被告向原告倪亚光借款,原告倪亚光母亲、即原告刘春华先后以银行转账、刷信用卡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分6次向原告支付借款共计550000元,并约定以月息3%计息。2013年3月,原告倪亚光另将廊桥咖啡店80%股份以4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仅支付转让款150000元。2014年3月28日,原告倪亚光与被告就上述款项进行清算,被告尚欠原告倪亚光上述借款550000元及利息250000元、股份转让欠款250000元,以上合计1050000元。当日,双方签订《协议》并载明:“一、今邓云强向倪亚光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其中本金伍拾伍万元整,欠红利贰拾伍万元整,合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与借款金额相同),另外因转让廊桥咖啡欠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共计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二、红利发放计划:(2014年4月1日起,每月人民币贰万元);三、本金归还计划:每年归还2次,每年5月、10月份归还,每次至少归还壹拾万元整。逾期未归还,每个月罚息陆仟,以此类推,若拖至下次归还,罚息陆仟。借款人:邓志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原件、银行交易明细和刷卡清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从审理查明的事实分析,原告刘春华未在《协议》上署名,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款合意,故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倪亚光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倪亚光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3月28日,原告倪亚光与被告就借款本金、红利、违约金达成还款计划,该红利可视为借款占有期间的收益即计息,但该利息与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此外,双方清算先前550000元的借款利息为250000元,该利息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该借款利息本院亦予以确认,但不应再重复计息。故被告欠原告倪亚光的款项为借款550000元、廊桥咖啡转让款250000元、利息250000元,共计10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云强偿还原告倪亚光借款550000元、廊桥咖啡转让款250000元、利息2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邓云强偿还原告倪亚光借款550000元、廊桥咖啡转让款250000元,共计8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刘春华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2元,由原告刘春华负担1652元,被告邓云强负担1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国勇人民陪审员  刘建峰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芷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