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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晓东与被执行人李文信、李书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东,李文信,李书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赵晓东,男,汉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金刚山,吉林衡丰(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文信,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德惠市。被执行人李书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该公司董事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吉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晓东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现因被执行人相关标的物在珲春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由珲春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满审判员  李燕峰审判员  徐恭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