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42号原告:张某甲,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以双方已经同意和好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