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洲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林祥与安福县洲湖镇花门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第十五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陈林祥,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安福县洲湖镇花门村第十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曾为明,该组组长。被告安福县洲湖镇花门村第十五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明高,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祥与被告安福县洲湖镇花门村第十四村民小组、第十五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祥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林祥负担。审判员  颜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