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43-1号申请人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钢材大市场武7栋113-114房。法定代表人任超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九华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亚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777.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湖南仁本不锈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公司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工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77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京雷焊材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