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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米尔扎提·买合木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9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米尔扎提·买合木提。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尔扎提·买合木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尔扎提·买合木提及其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维吾尔语翻译买木提明·热西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米尔扎提·买合木提接其雇工艾拜电话,知其与吾斯曼·沙吾提在本市闵行区老北翟路新家弄村潘家桥小区路口一烧烤摊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随即纠集多人对吾斯曼·沙吾提等人追打。吾斯曼·沙吾提一方的被害人伊斯某某前来讨要说法时,又遭被告人米尔扎提·买合木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伊斯拉姆·依米提因外伤致左胸4-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当日,被告人米尔扎提·买合木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米尔扎提·买合木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伊斯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托合某某、怕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户籍证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影像(放射科)诊断报告,本院的相关刑事判决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案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尔扎提·买合木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米尔扎提·买合木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米尔扎提·买合木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尔扎提·买合木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赵轶嘉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