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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63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甲,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起,被告人蔡某某、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合伙在石狮市凤里街道仑峰路永昌巷一灵堂边设置“摸水鸡”的赌博工具,聚集三、四十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同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参赌人员,并扣押赌具“水鸡图”1张及赌资人民币12297元。同年7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甲在拘役四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邱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戴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在该赌博活动中占70%股份,分得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000元。其他3名被告人各占10%的股份,各分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邱某某、蔡某甲曾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2297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四被告人还向公安机关退出各自违法所得及向本院预交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卢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查获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蔡某某、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还能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向本院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蔡某甲有赌博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已预缴)。三、被告人蔡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五、扣押被告人蔡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及扣押被告人邱某某、蔡某甲、戴某某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水鸡图”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程耕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燕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