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闫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