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杨宣华诉朱永峰、李月玲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宣华,朱永峰,李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杨宣华,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朱永峰,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李月玲,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杨宣华诉朱永峰、李月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汶民一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宣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杨宣华诉朱永峰、李月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