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建平、唐春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建平,唐春敏,张健,张吉君,张起增,张建平,张明玉,张华景,张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697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卢均平,董事长。被告:邵建平。被告:唐春敏。被告:张健。被告:张吉君。被告:张起增。被告:张建平。被告:张明玉。被告:张华景。被告:张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