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云、冯学慧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7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被告人冯XX。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冯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二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起,被告人XX、冯XX以营利为目的,在宝山区月浦五村一无名棋牌室内设置八张麻将桌开设“晃晃麻将”赌场,每局向赢家抽取台费人民币2元。2014年7月28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XX及参赌人员李某某、陈某、高某、周某等人,缴获台费人民币68元、麻将牌6副。被告人冯XX于2014年8月15日接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XX、冯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施某某、张乙、薛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周某、李某某、储某某、陈某、吴某某、高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冯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XX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XX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冯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XX、冯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白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