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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驿城区。被告朱某,女,汉族,住驿城区。本院受理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约定被告应支付其35万元,截止到2015年3月6日,被告支付了30万元,剩余5万元未支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由于按其诉状所列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经向原告告知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