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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姚南军与王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231-1号原告:姚南军。委托代理人:孙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炎。委托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8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炎、夏瑜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冻结申请人姚南军在证券公司账户上的款项180万元。现原告姚南军于2015年9月8日已与被告王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其在证券公司账户上款项180万元的冻结,被告王炎同意解除对原告姚南军前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姚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姚南军在证券公司账户上的款项1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君 来自